现代农业科技

两部门印发《现代农业产业技术体系建设专项管

 

1.在法定退休年龄2年之前且上一聘期综合考评排名前30%的。

第十五条 省级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依托单位及其上级行政主管部门(上级主管单位)是体系的支持保障监督部门,负责相关配套政策的制订和落实,对所属单位或所在区域有关的体系工作进行指导监督。

(一)已超国家法定退休年龄或无法完成一个聘期的。

(六)因体系调整不再设立岗站的。

(一)系统梳理产业发展现状和技术需求,凝练重大攻关目标。

第四十三条 农业农村部按照农业产业发展的内在规律,合理分配专项资金在产业发展各环节、各产业和各区域的投入,与国家科技计划(专项)资金、地方政府资金和农业技术推广、农民教育培训等财政转移支付资金等有机衔接,避免重复交叉。

(二)业务费。是指在研究开发和试验示范过程中,消耗的材料、辅助材料等低值易耗品的采购、运输、装卸、整理等费用,发生的测试化验加工、燃料动力、会议/差旅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等费用,以及其他相关支出。

设备费预算调剂的,由体系专家提出申请,依托单位统筹考虑现有设备配置情况和科研项目实际需求,及时办理审批手续。除设备费以外的其他费用调剂,由体系专家根据科研活动实际需要自主安排。

第十二条 农业农村部会同财政部确定体系总体布局,各体系首席科学家、岗位科学家以及综合试验站的数量等重大事项。财政部会同农业农村部确定体系定额标准、年度资金规模等资金分配工作,组织指导农业农村部和依托单位做好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农业农村部负责体系组织管理工作,主要包括拟定体系总体布局、发展方向、重点任务,研究制定体系相关管理制度,组建监督评估委员会及各体系执行专家组,遴选、聘任、调整体系专家,组织签订各体系任务合同并开展考评等,组织实施专项资金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委托农业农村部科技发展中心承担具体管理工作。

第二十六条 首席科学家、功能研究室主任、岗位科学家、综合试验站站长实行聘任制,每五年为一个聘期。

第一章 总 则

第四十八条 在完成体系任务目标并评价合格后,结余资金可由体系专家统筹用于与体系任务相关的科研活动直接支出。

(四)年度考评近3年内连续2次或聘期内累计3次排名后10%的。

第十三条 农业农村部成立体系监督评估委员会,每五年为一个聘期,由农业农村部技术推广机构、地方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龙头企业代表和相关业务、财务专家组成。主要职责是对体系任务完成情况及成效进行监督与评估。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加快科技创新、实现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战略要求,规范国家现代农业产业技术体系(以下简称“体系”)的建设、运行和管理,根据中央财政科技经费相关管理规定,结合体系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三十九条 在专项资金支持下形成的科技成果权属,由执行专家组根据体系任务合同排名和实际贡献确定。使用专项资金开展工作形成的成果、论文、专著以及媒体宣传材料等,须标注“现代农业产业技术体系建设专项资助”或体现体系专家身份。

第六条 首席科学家、功能研究室主任和综合试验站站长所在单位分别为产业技术研发中心、功能研究室和综合试验站建设依托单位(以下简称“依托单位”)。

第四十七条 专项资金全部纳入预算绩效管理,从成本、产出、效益、满意度等方面,综合衡量项目资金使用效果。专项资金的绩效指标设置应指向明确、突出重点、细化、量化、可考核。农业农村部组织对绩效目标实现程度和预算执行进度实行“双监控”,及时纠正发现的问题。专项资金采取依托单位自评和外部评价相结合的绩效评价方式,必要时可以引入第三方机构参与绩效评价,重点评价体系与产业的关联度、体系科学研究的创新度、体系对产业发展的贡献度等。农业农村部根据绩效运行监控和绩效评价结果,相应调整或取消对体系专家的资金支持。

第十一条 依托单位要严格履行法人主体责任,负责体系专家的工资福利、党政关系、人事管理和后勤保障,为体系专家工作提供必要的研究场所和辅助人员,及时报告体系专家工作单位调动、出国、违纪违法等重大事项。将体系工作纳入国家级科研项目和任务进行日常监督和绩效管理,加强专项资金内控制度建设。

第七章 日常管理